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机电学院发布时间:2020-09-16浏览次数:1451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行为,科学稳妥地组织转专业相关工作,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开展转专业工作。

第二条  坚持促进学生就业与成才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营造“人人出彩、精英辈出”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满足企业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坚持鼓励创新创业的原则。适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条  坚持特色发展原则。鼓励学生转入航海类、船舶类等学校传统骨干或重点扶持发展专业,对该类专业可适当放宽专业规模限制。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与工作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保障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自愿由高年级转入低年级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5.复学或恢复入学资格时本专业(或招生类别)不再招生的;

6.符合《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培养士官生预警、淘汰、补充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转入或转出的;

7.教育部、教育厅规定或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可以转专业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国家或学校招生简章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对口单招、艺术类、中外合作、海外本科直通车等特殊招生类型的学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3.应予退学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5.恶意拖欠学费者;

6.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八条  转专业申请和材料审核原则上安排在的第一、二、三学期末进行;第一学期末可申请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就读;第二学期末可申请转入同专业群内(学校认可的,下同)其他专业就读,或转入专业群外其他专业下一级就读;第三学期末可申请转入新专业下一级就读。

第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供退役证;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需提供以法人身份注册的工商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每月运营情况等证明材料,并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

第十条 创业休学复学者以及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含彩虹人生)、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且第三学期末可放宽至同级转专业。高年级转入低年级学习者,可适当放宽录取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  满足定向培养士官生淘汰、补充要求,需要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具体流程参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培养士官生预警、淘汰、补充管理办法》进行执行。

第十二条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转段升学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要求,试点项目不得转入,项目内学生不得互转。 “4+0”试点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3+2”试点项目的学生需承诺放弃试点资格后,可申请转到其他非试点专业,但必须符合非试点项目学生转专业相关要求。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1.每学期第十七周,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配置和专业发展情况提出各专业可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的5%,航海类、艺术类专业单班人数不超过40人,其它专业单班人数不超过52人)和专业录取办法及标准,由教务处汇总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2.第十八周,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转专业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教务处统一在校园网公示。每名学生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

3.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遵循“志愿优先”模式开展录取工作,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计划数时,在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

4.开学第三周初,各二级学院将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拟转入班级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5.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6.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学生到相关二级学院办理学籍变更等相关手续,正式转入新班级就读。逾期不办理转专业手续则认定为自动放弃,此后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7.学生因根据自己特长、兴趣爱好以及专业热门程度慎重选择拟转专业,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后不再享有转回和二次转专业机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情况下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确认学生转专业的真实想法,必要时和家长联系沟通,避免学生盲目转专业现象。

第十四条  学生复学或恢复入学资格时本专业或专业招生类别不再招生时,按以下流程开展转专业工作:

1.教务处根据上学期末转专业计划完成情况提供相应范围供学生选择,学生向教务处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教务处会同拟转入学院对材料进行初审。

3.教务处将初审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1.教务处根据上学期末转专业计划完成情况提供相应范围供学生选择,学生复学当学期前两周内向校党委人民武装部提出申请。

2.教务处、校党委人民武装部会同拟转入学院对材料进行初审。

3.教务处将初审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在学生办理完成转专业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入专业若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须补足当学年学费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学生证至转入学院做相应的修改;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入学院对转入学生的已获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必修学分可以充抵相应的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否则以结业处理。

第五章  异议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转专业结果公示出现异议时,教务处应及时组织调查异议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和收集的相应证据反馈给提出异议者。存在有争议的,应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消除异议后若有新增名单,须将新增名单重新在学校网站公示3天,然后进入下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它相关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专业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学生转专业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