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基层党组织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机电学院发布时间:2020-06-01浏览次数:966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基层党组织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学校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不断夯实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学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包括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团结组织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重要职责。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  

织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优化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件保障,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应用型海事类高等院校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二级党组织设置

     第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直属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单独设置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人以上(含人)的单位,一般设置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人以下(不含人)的单位,一般设置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职能部门联合设置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号)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工作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设书记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书记名,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各名,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群工等委员若干人,委员可以兼任。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担任党总支副书记,党员中层干部、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一般应进入总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般从学术事务办公室主任、下设党支部书记中产生。机关党总支的委员一般从机关中层正职干部中产生。离退休工作处的党员中层干部一般应进入离退休工作总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般从下设党支部书记中产生。  
     第七条 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设书记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书记名,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各名,委员可以兼任。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担任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党员中层干部、综合办公室主任一般应进入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般从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中产生。  
     第八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年。党的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由本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支部和党员的酝酿推荐意见,提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连同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大会由本届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大会酝酿讨论确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须获得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进行委员分工。选举结果和分工意见书面报学校党委审批。党的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也可以由学校党委调动或指派。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  
          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推动下设基层党支部工作;

     做好本单位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领导群团组织;  
         做好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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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支部设置
     第十条 党支部设置。正式党员人以上的,经所在二级党组织研究、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支部。二级学院、教学部一般以专业中心或课程中心为单位设置教师党支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号),有学生的二级学院一般应以学生事务办公室为基础,设置学生党支部。机关党总支一般以部门为单位设置党支部,部门党员人数不足人的,可按照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设置联合党支部。离退休工作党总支一般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党支部。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研修地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十一条 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书记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各名,委员可以兼任。正式党员不足人的党支部,设名书记。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年以上党龄。各类党支部书记的具体条件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中心或课程中心主任担任,如专业中心主任或课程中心主任为非中共党员,应由中心符合职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二级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担任;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符合任职条件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如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非中共党员,或其党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经党委组织部批准,一般由部门副职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由各党总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学校党委或党总支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保证本部门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密切联系师生,向师生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师生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师生诉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师生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方面工作。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师生中间的优秀人才。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按照规定,向党员、师生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一般由学校党委根据学校实际统一设置,纳入学校机构定责定岗定编方案一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二级党组织需要调整党支部设置,或设置临时党支部的,调整或设置方案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